他对个别心存疑虑的同僚说:我们已经把他收归我们所用了。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意见专门从6个方面提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建议,包括大幅增加民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企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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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比如,银行本身商业化、市场化要求与中小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这还没有将农业中使用量增加更快的化学农药生产和使用数量计算进去,因为仅10年时间,即2014年化学农药原药产量就比2004年增加了足足5倍(375万吨:75万吨)。

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没有像工商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那样适时而彻底地在农村推行农村土地完整产权制度改革。【1】由此可见,当年我国农业经营规模是相当小的。长期以来盘亘在我国农业问题上的粮、棉紧缺的局面已经全面缓解,这就为我国农业向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粮食产量自那以后二十年也几乎没有什么增加。

贫富及城乡差距则不断扩大。而美国同期农药使用量则始终保持在每公顷农作物低于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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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也没有想到,我们在工商业和农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上我们竟然一直奉行一个双重标准,即我们在工商业领域不惜冒着可能大幅度降低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等政治和经济风险,也要实行公司资产股权化并将大量的国有资产有偿或无偿地出让给国企员工以推进改革,但我们却在农业领域仍然刻意地保持着一种土地资产产权模糊的状态,而且到今天仍然拒绝对集体土地进行完整产权改革以让广大农民按份持有,甚至即便是农民自己的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也不愿意实行市场化和商品化,致使广大农民面向城镇的自由迁徙成为泡影,甚至在农村制造出数以亿计的三留守人员,即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也使得中国的城镇化因广大农民始终没有所居住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市场交易权下的参与而步履蹒跚。在经过短时间的效益恢复性增长之后,与农业大包干情况一样,国企短期行为盛行,普遍亏损局面仍然未能扭转。可奇怪的是,我们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始终未能在第一产业,也就是农业方面,就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必要的完整产权制度改革并实行土地资产股权化呢?难道我们那么多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真的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吗?显然也不是的。农村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所谓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究其实质而言,不过也就是在农业经营制度上的一种以大化小的调整罢了。由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仅仅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还是解决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5】经过多年的摸索,到这个时候,我国的国企改革才出现了转机。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后,中国三农问题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停滞、农民收入的日渐降低以及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而日趋严重。

我国农牧渔业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主要生产指标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六五计划。另有资料显示,虽然推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但经过7-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到2018年中国仍然有2.3亿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足半公顷,即7.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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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它也让数亿中国农民可以自由选择种养殖业以及自由选择劳动时间,从而大幅度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性发展,免遭了集体主义大锅饭容易造成并且曾经造成的低效与饥馑。多年前,我曾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谈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反复强调,我们要想通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就必须将土地的完整产权而不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能赋予农民。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为此我综合了若干篇自撰文章的观点改写成这篇文章并予以发表,以飨读者。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在我国,城市化是由政府而非市场的力量主导的。【4】而且当年底,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所以必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这部《公司法》首次确定了企业的法人和股权等现代产权概念及其法律定位,加上中国在美国的帮助和支持下于本世纪初加入了世贸组织,废除了数以十万计的代表旧有经贸制度的红头文件,引入了承认企业产权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的企业才开始步入了一个产权明晰且实现了股份化并允许个人持有的新时代。农村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但是,我们什么时候认真地想过:我们历史上所推行的、到现在还在坚持的这个否认了农民个人持有土地完整产权的集体所有制真的是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及现代农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吗?或者说,我们真的能够在维持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制度基础上,仅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所谓的土地权能,即用益物权上做文章,无须通过建立起一个完善而成熟现代农业产权制度就可以给中国带来粮食安全和现代化农业?答案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期间,中国的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则从1700万吨猛增到4300万吨,猛增了250%。

中国农作物的农药施用量也是大的惊人。1997年中共中央在其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时虽然一如既往地重申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在其报告中却专门提及了所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历史上,我们将所有反对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思想和有这种思想的人均视作阶级敌人或反革命的理论依据都在这里。在我国还出现了一个令人感到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出现超常速度和规模增长,另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阶层的收入却长时间增长缓慢。

这二十多年里,我们各级政府从现行的这个没有进行完整产权制度改革的土地制度中获得了多大的利益呢?据统计数据披露,2001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仅为约1300亿元人民币,2014年即高达4.3万亿元。尽管这样,但由于给了农民以种植的自由,我国农业居然也获得了巨大的恢复性发展。中国的小农经济面貌并无多大改善。应该看到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坚持以意识形态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的所谓改革并不多,因为我们的改革说到底其实就是在改革现有意识形态。

另在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次,由于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确定了的意识形态,即集体所有制乃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是便担心如果改革了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我们就可能会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而走上所谓资本主义道路,从而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比如,联产承包责任制高潮期的1984年,中国粮食产量历史性达到达了40732万吨,但10年后的1994年粮食产量也只有44525万吨,而到了2004年,中国粮食产量居然还只有46065万吨。【8】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 9 9 7 年9 月1 2 日) 进入 史啸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革命 。

中国农业现代化迄今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愿景。由此也可见,我们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制度是多么地束缚和压制农业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了。

不仅如此,前些年由于并未将土地出让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收入,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大量被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收支漏洞多多,也造成了无数官场贪腐事件。为此,我曾一再说,这种撇开了土地完整产权的所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将阻碍我们城镇化的推行,亦将不利于粮食生产,给中国的粮食安全造成巨大的隐患。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1990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当时我国平均每个农户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为2.1人,经营耕地8亩。比如,这个集体是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还是指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抑或是一个乡镇、一个县甚至一个省或全国农民的集体?这个所谓集体在其诞生迄今几十年的时间里始终没有法律定位,更无司法实践。

前注:前两天看了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的一篇报道在谈到中国还有近7000万农村留守儿童时说,政府还应该让农村人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产权。而化肥的粮食极限增产效应也正好是这个数。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们也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移植了农业大包干做法,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工业生产似乎出现过一阵子上升。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城乡差距也处于建国以来最小的时期。

多年前就有资料披露,大约有70%或以上的官场贪腐都与土地有关。中共建政后,我们按照前苏联模式在中国强制性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违背国际合作社经济原则的所谓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还有后来各次围绕着包产(干)到户经营制度进行的实行或反对这类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举措,其理论依据和认识根源无不在此。